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232号之一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创业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何丽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