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61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荥经县零点商店(店招名“零点商店”),住,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人民路东一段81&mdash*。
经营者:吴家琼。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荥经县零点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荥经县零点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荥经县零点商店的起诉,是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