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582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欣欣,男,汉,1988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欣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司欣欣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