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2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通洲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达州市通川中路**。
法定代表人:汪玲。
被告:常熟市森林制衣厂,,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高泾工业园区**div>投资人:孙家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达州市通洲商厦有限公司、常熟市森林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1月5日,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