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36号 原告:刘军,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极尚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有文。
原告刘军诉被告江西极尚之家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军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刘军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刘军预缴诉讼费182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军负担,退回刘军1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