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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七天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4民初5703号
案件名称5703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钟楼区邹区七天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七天假日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5703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时永,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七天假日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R982J2Q,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新路**iv>负责人:蒋建伟,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邹区七天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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