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55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烟溪镇大润发易购超市(已注销),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XXXXXX。
经营者:曾惠武。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烟溪镇大润发易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安化县烟溪镇大润发易购超市已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存在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