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91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周汉彬水暖件经销处,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胜利路**div>经营者:周汉彬。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周汉彬水暖件经销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