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37号 原告:林大伟,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冬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徐健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锋,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大伟诉被告赣州冬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大伟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林大伟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林大伟负担,退回林大伟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