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初17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州区金希儿服装店,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鼓楼地下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罗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利州区金希儿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