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275号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西晋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山西晋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城县启宏五交化商店,经营场所吕梁市交城县却波街路南下关街段。
经营者:石果环。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交城县启宏五交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交城县启宏五交化商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