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8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平区亨得利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文兴路**:370612600089505。
经营者:丁世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平区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