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6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赵辉厨房电器店,住,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桂花巷临街门面房**/div>经营者:卢军平。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赵辉厨房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