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13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曼诺市甘托纳路**,公司编号CHE-462.915.583。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立新,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立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