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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 ELECTRONICS PTY LIMITED)与吴荣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3民初8430号
案件名称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 ELECTRONICS PTY LIMITED)与吴荣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 ELECTRONICS PTY LIMITED);吴荣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8430号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MINELABELECTRONICSPTYLIMITED),住所地为TECHNOLOGYPARK,2SECONDAVE,M*****LAKES,SA5095,A*****LI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美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荣民,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20************137。

本院在审理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荣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觅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冠审判员 吉海燕审判员 莫秀波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黎秀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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