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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诺美家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04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诺美家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诺美家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04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诺美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郑育贤。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诺美家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另5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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