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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优雅先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565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优雅先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胶州市优雅先生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654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圣,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优雅先生服装店,经营场所青岛胶州市向阳市场B103。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优雅先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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