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17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伟佳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9119。
经营者:吴伟雄。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台城伟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已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