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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22133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213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万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北郊第二居民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昌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业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万强与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杨浦区大学路第一分公司、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上海人生一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221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万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风红欣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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