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344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垂进,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绍明,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向邵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