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79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欢捷之豪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33J4F5U。
经营者:张嘉豪,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51。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欢捷之豪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3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6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