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749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展梅烟酒商店: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展梅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1749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展梅烟酒商店经营者车润华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15404元,扣除执行费129元,剩余案款1527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7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