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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云阳县宏昌副食店云阳县宏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2507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云阳县宏昌副食店云阳县宏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云阳县宏盛副食店;云阳县宏昌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50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宏盛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88ME7M。

经营者:罗从兰,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宏昌副食店,经,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莲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8JJ46F。

经营者:厉中容,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云阳县宏盛副食店、云阳县宏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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