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34号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赛君,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宋培玉,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与被告毛赛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朴振奎(PARKJINKU)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PARKJINKU)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朴振奎(PARKJINKU)负担。
原告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