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2561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邗江区剪剪滑动门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万都装饰城。
经营者:刘珍珍,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剪剪滑动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