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883号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仁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尹岁岁。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陈鹏玲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陈某某。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志成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芮某某。
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陈鹏玲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追加上海市奉贤区志成家用电器经营部为共同被告。
2020年11月5日,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量大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