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99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玉燕文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建发悦城中心)综合体金座**。
经营者:翁玉燕。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玉燕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 凌 人民陪审员 蒋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