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67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爱丽尔卫浴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万都装饰城。
经营者:薛殿帼。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爱丽尔卫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