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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终3370号
案件名称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民终3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顾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富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14日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被上诉人无锡尼富龙超滤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张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尼富龙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关于环洁公司的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属于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赔偿金额畸高。

尼富龙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宣传没有任何事实基础;

2.环洁公司的虚假宣传已经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且给尼富龙公司造成实质损害,与原告之间为直接竞争的关系;

3.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惩戒环洁公司的侵权行为;

4.尼富龙公司二审增加维权费用应由环洁公司承担。

尼富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洁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即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网页、对外发布信息等使用涉案商标文字及图案;

2.判令环洁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环洁公司赔偿尼富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4.判令该案诉讼费由环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尼富龙公司基本概况 尼富龙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系一家专门从事润滑油清洁过滤设备生产及润滑油的循环利用服务,经营范围包括净化设备及配件、节能环保装备及配件的设计、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租赁等。

2014年6月20日,尼富龙公司与日本生物发电株式会社(社长住本守央)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日本生物发电株式会社、社长住本守央本人或者其代理的株式会社住本科学研究所拥有的润滑油洗装置的超级肾脏过滤系统的专利权、注册商标、相关科技信息、应用技术、制造技术通过本合同购买和合作的方式由原告在全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独家实施润滑油清洗装置超级肾脏过滤系统的制造及销售,尼富龙公司需支付220万美元的价格。

该专利发明人为住本守央,于2008年6月4日获得我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号为ZL20048000××××.9的专利证书,登记的发明名称为:在两个物体之间的摩擦体系中磨损的抑制方法,权利人为住本守央和株式会社住本科学研究所。

2015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的变更进行登记,尼富龙公司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生效期2014年11月3日。

自2015年开始,尼富龙公司生产的机油滤清器装置(液压油超滤设备)陆续在无锡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进行试用,客户反映效果好。

2015年3月2日,尼富龙公司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完成的“尼富龙超滤技术及其应用”科技成果获得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2015年4月,江苏省名牌企业促进会、江苏省环境保护监督委员会、江苏省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授予原告“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经检测,使用尼富龙公司生产的超滤设备处理后送检的汽车机油、柴油机油经多家单位检测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

尼富龙公司“超滤设备(液体过滤用)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于2015年12月25日获得了ISO9001质量认证证书。

2016年11月,尼富龙公司生产的柴油机润滑油超滤设备获得了镇江五峰山船厂订单一台,单价130万元。

2019年1月18日,尼富龙公司生产的“尼富龙超润润滑油清洁装置”经认可实验检测合格,获得了“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尼富龙公司官网文章标题和内容多处提及“尼富龙超滤技术”,该网站关于尼富龙超滤技术概述为:“尼富龙”是英文“NEPHRON(肾单元)”的中文译音,尼富龙超滤技术是根据人体肾脏对血液进行透析清洁的原理而开发的仿生学实用技术。

尼富龙超滤理论认为通过自润滑油的充分清洁过滤,及时地滤除润滑油中的不纯物杂质,同时保留体积在1微米以下的有效摩擦粒子,并适当的补充被消耗的化学添加剂,可有效地延缓润滑油的劣化速度,延长润滑油的使用寿命。

同时,由于机械设备的润滑油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可有效减少设备磨损,降低设备故障率,提升设备工作效率,从而达到降低燃油消耗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

该网站还介绍了尼富龙超滤技术的特点、工序、尼富龙超滤滤芯结构及效果、应用领域。

二、案涉权利商标基本情况 2015年9月28日,尼富龙公司分别获准注册了第15141225号、第15141281号,两商标图文完全一致均为“”,其中第1514122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

引擎喷油嘴;

密封接头(引擎不见);

马达和引擎用防污染装置;

引擎活塞;

马达和引擎用节油器;

马达和引擎冷却器;

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

空气滤清器(引擎不见);

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截止)。

第15141281号注册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7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

汽车保养和修理;

汽车清洗;

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

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截止)。

三、环洁公司基本情况 环洁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4日,为上海泰和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节能环保设备、润滑油净化装置、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9年11月27日、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被告邮寄送达环洁公司申请的多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020年5月5日,环洁公司取得了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船用滑油超滤设备”的使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7月24日。

四、被控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情况 1.环洁公司公众微信号、2019年被告举办的新品展示会暨战略合作签约仪式讲台和背景上使用的图文标识“”,并在该图文标识贴附在超滤滤芯上(被告公众号文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部一行来我公司参观访问中的图片显示)。

尼富龙公司认为上述广告宣传和在产品上进行物理贴附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原告商标图案由七朵浪花(汹涌的波涛)围绕圆心成顺时针螺旋排列,每朵浪花由一大一小两个部分组成,两个部分之间留有隔离的空白。

由于过滤器是为液体进行循环过滤分离杂质,所以商标图案中带有“液态流动”、“循环不息”、“分离杂质”的寓意。

尼富龙公司所使用的图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由六朵浪花围绕圆心组成顺时针回转图案,每朵浪花也有大小两个部分组成,中央有一个“HJ”标识,但在图形较小时识别性不明显,不会成为对于该图形商标的呼叫,给消费者的感官是圆形的旋转图案,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尼富龙公司第15141281号、第151412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环洁公司公众号文章以及宣传册中使用“工作原理-尼富龙”的表述;

中国膜工业协会网站工业新闻栏目中“环洁超滤科技研发国内首台套船用润滑油净化装置投用”一文中“环洁超滤科技的新型润滑油超滤净化装置从不溶颗粒物和有害酸化氧化物的过滤入手,首先通过离心淤渣固化分离机取出与润滑油密度差较大的不溶颗粒物,然后通过尼富龙滤器吸附与润滑油密度差较小的不溶颗粒物和有害酸性氧化物,并保留2μm以下有益摩擦粒子。

设备的核心在于特殊制作的尼富龙滤器……”以及该文章原始出处浙江新闻网中2019年3月15日的文章“大幅提升滑油净化效率,国内首套船用净化装置宁波产”中以相同的形式使用了“尼富龙”文字。

尼富龙公司认为以上文章使用的“尼富龙”文字进行宣传构成商标性使用,“尼富龙”是臆造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尼富龙公司商标在国内使用,相关公众不会直接认为“尼富龙”就是“NEPHRON”的音译,必须要经过详细的释明,尼富龙公司在受让技术时也谨慎使用了“超级肾脏过滤”的表述,在GOOGLE翻译时也只会翻译为“肾单位”,尼富龙也不是“NEPHRON”唯一对应的音译汉字。

尼富龙公司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尼富龙超滤技术”使得“尼富龙”三个普通的汉字组合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使相关公众接受该汉字组合是尼富龙公司核心技术之间具有的特定联系,符合商标法的本意,不能因此认定“尼富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名词。

上述宣传文章中使用的“尼富龙”文字与涉案商标文字相同,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的相关公众应当定义为船厂或者船主等需要船舶发动机润滑油清洁需求的特定消费者,在选择面极少的情况下,应当对国内少数设备提供商的技术和品牌有所了解,对尼富龙的品牌有所了解。

此时如果阅读到环洁公司的相关宣传,看到文字和标识,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显然会与尼富龙的品牌产生混淆,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并因为尼富龙技术有较好的保障与口碑而对被告设备产生信任,客观上已经达到了被告希望引起混淆的目标。

尼富龙公司通过长期使用尼富龙品牌以建立识别度与显著度,与尼富龙公司和产品建立特定联系。

环洁公司的侵权宣传行为如不加制止会导致尼富龙公司“尼富龙”商标淡化的不良后果。

如果变成了业界公知的普通技术术语(如朗科的U盘商标)就会丧失商标的显著性。

五、被控虚假宣传行为 环洁公司公众微信号公司简介、中国膜工业协会以及被告宣传册中对环洁公司公司的介绍均将其公司研发的船用润滑油超滤净化装置表述为“全国首台套,拥有多项专利权”,并展示了“光田先生参观公司集团总部”、“光田先生一行拜访CCS上海分社”的照片,并描述“船用润滑油超滤净化装置由日本知名科学家光田宽治发明”。

中国膜工业协会网站工业新闻栏目中“环洁超滤科技研发国内首台套船用润滑油净化装置投用”一文中描述“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洁超滤科技)给出了金点子,他们研发国内首台套船用润滑油净化装置”中使用了“首台套”的表述;

浙江新闻网2019年3月15日的文章“大幅提升滑油净化效率,国内首套船用净化装置宁波产”中使用了“国内首套”的表述;

环洁公司印发的宣传册中关于“船用滑油超滤净化装置是由日本知名科学家光田宽治发明”的表述。

另查明,环洁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取得了名称为“一种船用滑油超滤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期2019年7月24日),在2019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8项专利,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了3项专利,上述专利申请已经受理。

光田宽治系住本守央本人或者其代理的株式会社住本科学研究所拥有的润滑油洗装置的超级肾脏过滤系统的专利技术在日本进行实船实验的船主。

2011年,光田宽治、住本守央与另外两位作者共同在刊物上发表株式会社住本科学研究所制造的Nepfronsystem清洁装置在2003年10月至2010年10月七年间的实船试验结果报告。

2018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对“首台套”的定义为: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首台套系由相关评定机构根据首台套评定办法进行评定的,享有一定的优惠支持保护等。

尼富龙公司认为,被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多次宣传“为全国首台套,拥有多项专利权,光田宽治为发明人”等用语完全没有事实基础,也不是简单的疏忽或“略作美化”,构成虚假宣传。

环洁公司在业界明知“首台套”的特定含义,但不认真进行认证,而是利用该名词大肆宣扬,骗取投资和交易机会。

环洁公司首份专利是在2019年7月24日才进行申请,却早在2019年3月28日就宣传“拥有多项专利权”,环洁公司当庭出示的几份专利申请均是在2019年11月、12月才进行了补救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授权还未知,不是该宣传用语的事实基础。

环洁公司宣传涉案技术是“由日本知名科学家光田宽治发明”与事实严重不符。

环洁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明或书面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仅用几张见面照片就宣传为“引进国外技术”,可见其存在借机炒作的主观故意。

环洁公司称相关表述出现在中国膜工业协会网站、浙江新闻网、复旦大学宁波研究院网站,其内容与被告毫无关联的说法更加荒谬。

首先环洁公司宣传册中已有明确表述,其实这些网站都是环洁公司投稿或者是对环洁公司采访报道所指,完全是环洁公司对外不当宣传的后果。

且中国膜工业协议网站上的“免责声明”明确“上述内容仅代表企业或媒体观点,与本协会无关。

” 六、尼富龙公司损失及维权支出 尼富龙公司为本案诉讼对相关网页、公众号进行了共计三次公证证据保全,共计支出公证费4060元。

尼富龙公司委托了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参加诉讼,约定一审律师费为30000元,二审律师费为20000元,现尼富龙公司已经支付30000元。

尼富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设备市场价格较高(单台1**万元),涉案技术市场价值较高(技术转让费用高达220万美元),环洁公司侵权行为不仅在行业网站、省级新闻平台甚至在国家级中央电视台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短期内取得了巨大收益(获得投资、进行生产和销售),造成的影响大等因素主张法定赔偿。

七、其他情况 环洁公司在庭审结束后删除了其公众号上涉嫌虚假宣传的文章。

一审法院认为,第15141225号、第15141281号注册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尼富龙公司据此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对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争议焦点在于:1.环洁公司对“尼富龙”文字的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尼富龙公司主张环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会导致“尼富龙”商标淡化的不良后果是否成立?

2.被控侵权标识“”与尼富龙公司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环洁公司对该标识的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一、环洁公司对“尼富龙”文字的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尼富龙公司主张该行为会导致“尼富龙”商标淡化的不良后果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环洁公司对“尼富龙”文字的使用方式为公众号文章以及宣传册中,即用于广告宣传中,但其在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宣传材料中其他内容的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在使用方式上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

其在宣传中系将“尼富龙”作为一项技术或工作原理使用,即其使用目的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综上,环洁公司对于“尼富龙”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尼富龙公司的商标为“”图文商标,其中“尼富龙”为其文字呼叫部分,但并非主要部分,图形部分在整个标识中占比更大。

尼富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或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环洁公司在其宣传文章并未使用该图文商标,仅将“尼富龙”作为“NEPHRON”的中文译文,并对该原理作出了解释,上述行为并不会弱化“”图文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其注册商标识别性的淡化。

综上,环洁公司使用“尼富龙”文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导致尼富龙公司注册商标“”识别性功能的弱化,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控侵权标识“”与尼富龙公司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环洁公司对该标识的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尼富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外,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经比对:从整体上看,被控侵权标识“”与请求保护注册商标“”均为一个旋转的图形加文字,其中被控侵权标识图形为绿色,文字为黑色汉字加绿色拼音即“环洁超滤+HUANJIE”,注册商标图形整体为黑白色,文字为黑色汉字“尼富龙”;

从主要部分看,被控侵权图形由六片绿色树叶绕着中间的英文字母“HJ”旋转而成,每片树叶中间镂空处图形像一只头朝外的海豚,树叶之间各有一水滴,其中树叶为该图形的主要部分,中间的“HJ”文字较小。

注册商标由七朵浪花围绕圆心旋转,每朵浪花由一大一小两部分组成,两个部分之间留有白色的空白。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两者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鉴于尼富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也不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与尼富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本院认定环洁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尼富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尼富龙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不成立。

三、被控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环洁公司在2019年3月即宣称其研制的船用润滑油超滤净化装置为全国首台套,拥有多项专利权,与事实不符,属于对其曾获荣誉所做的虚假宣传,不属于其辩称的“疏忽”或“略作美化”情形。

该虚假宣传行为能增加环洁公司产品的吸引力,能其争取更多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光田先生参观公司集团总部”、“光田先生一行拜访CCS上海分社”的照片系事实,虽然光田宽治名字出现在公开发表的案涉技术相关论文作者行列中,但该文章同时注明了其身份系该技术的实验船主。

环洁公司宣传涉案技术是“由日本知名科学家光田宽治发明”与事实不符,其本身虽然不会为其带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但该虚假事实结合“光田先生参观公司集团总部”、“光田先生一行拜访CCS上海分社”的宣传以及其“引入国外技术”的宣传内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环洁公司通过光田宽治先生从日本引进了“尼富龙超滤技术”,使得尼富龙公司花巨资引进的相关技术取得的竞争优势被弱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环洁公司关于该宣传行为不会影响产品中已经包含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品质,相关公众不会因此产生误解,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停止侵权,环洁公司已经删除了其公众号上含有相关争议词汇的文章,无须再判决相关内容,但其宣传册上的文章以及相关网站上包含相关表述的文章,其仍应当停止使用或者通知相关网站进行删除;

相关网站文章系对被告技术进行的报道,其内容来源于环洁公司,环洁公司关于相关网站并非其经营,并非其发布,与其无关的辩称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尼富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述虚假宣传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环洁公司因其虚假宣传行为所获得利益,一审法院根据环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尼富龙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对尼富龙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环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首台套”、“拥有多项专利权”,“船用润滑油超滤净化装置由日本知名科学家光田宽治发明”等文字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及互联网网页上的使用);

二、环洁公司连带赔偿尼富龙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尼富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尼富龙公司、环洁公司围绕上诉请求补充提交了证据,包括环洁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上海春和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卢云军身份证、甬经信技改(2017)213号通知文件、产品图片,尼富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环洁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本案诉讼之前,且环洁公司提交的材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环洁公司提交的合同兼报价单仅是复印件,无法核实该报价单的真实性,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尼富龙公司提交的(2020)苏锡江南证字第6321号公证书、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环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其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尼富龙公司的证明目的将在下文说理部分展开。

本院认为,环洁公司仅对一审法院中对于被控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成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仅对一审判决中该部分事实予以审理。

环洁公司在2019年3月对外宣传中宣称其研制的船用润滑油超滤净化装置为全国首台套,拥有多项专利权。

经审理查明,环洁公司虽然曾经申请过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但该事实与环洁公司以其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属于全国首台套并非同一概念,且环洁公司申报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并未成功,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环洁公司对外宣称其研制的船用润滑油超滤净化装置为全国首台套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妥。

其次,针对环洁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由日本知名科学家光田宽治发明”等宣传用语,本院认为,环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涉案技术属于日本知名科学家光田宽治发明,环洁公司通过上述宣传以及与其他宣传内容的结合,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环洁公司的涉案技术来自于日本,使得尼富龙公司花费了大量成本引进的相关技术而取得的竞争优势被弱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尼富龙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环洁公司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而新增的二审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尼富龙公司并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院对尼富龙公司提出的要求不予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宁波环洁超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谢声扬 书 记 员  沈梁丹 ?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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