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59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382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荷尔意皮具厂(个体户经营者:李成玉,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
被申请人:李成玉,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广州轻奢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正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7。
法定代表人:朱启宽。
被申请人:朱启宽,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荷尔意皮具厂、广州轻奢皮具有限公司、李成玉、朱启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5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荷尔意皮具厂、广州轻奢皮具有限公司、李成玉、朱启宽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查封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荷尔意皮具厂、广州轻奢皮具有限公司、李成玉、朱启宽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