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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平市惠泽阳光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203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平市惠泽阳光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平市惠泽阳光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7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惠泽阳光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经营者:韦朝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系该超市员工。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惠泽阳光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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