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56号 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正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优品爱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优品爱家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1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