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1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林炳新日用品店,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章村飞霞路****>经营者:林炳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亨其。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林炳新日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