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127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信兴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之一。
经营者:莫美玲。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信兴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