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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9894号
案件名称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9894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3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2M2W。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凌琳,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北头社区新南村1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YC9E。

法定代表人:刘培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好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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