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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潘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5961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潘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潘毅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96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潘毅卿,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东路农贸市场网点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毅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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