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巨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齐鲁E谷电商产业园B座4楼B11室。
法定代表人:龙厚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3栋B座2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巧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兰华科技产业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临沂巨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巧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沂巨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临沂巨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巨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