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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24195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24195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小坪小棠路14号之二502房。

投资人:魏德天。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事实和理由:“DEPURDENT”商标的所有权人是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其专注于专业口腔护理和非处方药领域长达80余年。

瑞士怀尔德公司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研发了案涉“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该产品一经推出就迅速占据市场。

瑞士怀尔德公司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于2014年4月8日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牙膏”商品上。

原告是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后,原告对“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现“DEPURDENT”牙膏已经火爆全国。

但近几月,原告多次接到代理商、消费者购买到假牙膏的投诉举报。

原告遂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上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该牙膏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DEPURDENT”商标,更是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载明,DR.WILD&CO.AG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DEPURDENT”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为G1080021,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

DR.WILD&CO.AG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的《独占许可授权》载明,DR.WILD&CO.AG将“DEPURDENT”商标(注册号为G1080021)等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

同时,授权原告为DR.WILD&CO.AG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

同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为维权目的而随附使用该等商标以及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上述《独占许可授权》已经公证认证。

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91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19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瑶琳于2020年3月5日到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3月23日,张瑶琳与公证员一起将2020年3月12日与指定地点收取的快递包裹当场拆开验货,经其清点,并拍照。

验货完毕后,张瑶琳将上述货物重新装回原快递包裹内,交由公证员密封。

2020年3月23日,公证员运行公证处工作用的计算机中屏幕录像程序(注册版),将张瑶琳提供的手机用数据线通过USB接口连接该电脑,打开“同步助手”,现场监督了张瑶琳用“同步助手”程序浏览手机操作显示的界面,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进入阿里巴巴APP登录页面,使用账号及密码登录,查看在名称为“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店铺内购买的产品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和该店客服的相关聊天记录。

公证书附件显示,订单号为877724577178164229的货品为“瑞士美牙膏去黄去渍去烟渍一件代发瑞士牙膏现货秒发”、单价40元/只、数量3共付款127元(含运费7元)、卖家信息为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

上述商品的详情页面显示“DEPURDENT、瑞士进口原装正品”等内容。

庭审中,原告确认上述被控侵权商品已经下架。

经当庭开拆,封存实物包括牙膏一只,该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牙膏膏体上均使用了被诉标识“DEPURDENT?”。

经当庭比对,原告认为,原告的正品牙膏扫二维码可以出现一个公众号,并采用了人民币防伪技术,但被控侵权商品没有二维码可以识别真伪,也没有人民币防伪技术。

另,正品有中文标识,被控侵权商品没有中文标识。

综上,被控侵权商品是假冒产品。

原告主张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了使用被诉标识的产品,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该行为已侵害原告对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原告为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原告于2019年9月4日登陆淘宝商家中心,查看店铺“怀尔德旗舰店”的整体看板页面,其中销售目标栏载明,本季度已完成76.77万、本季度目标94万、去年同期34.01万、本季度进度81.67%;

访客数栏载明,本季度已完成6.73万、本季度目标15.12万、去年同期3.78万、本季度进度44.56%。

另查明,原告主张本案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调查取证费3000元、公证费1800元,并提交了《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调查取证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申请无异议。

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不再另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再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20年2月11日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百货零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独占许可授权》、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发票、《知识产权调查服务协议书》等证据及其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保证所陈述的事实及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且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授权,取得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牙膏与第G108002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诉标识“DEPURDENT”与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了与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牙膏商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诉讼中,鉴于原告确认被告已对被控侵权商品作下架处理,即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目的已在诉讼过程中实现,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再予以判处。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

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被告侵权行为具体为销售假冒商品),被告的经营方式、规模(被告为2020年2月11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数额为20000元。

被告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广州美夫人化妆品商行负担3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径付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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