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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秋叶文具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630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秋叶文具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秋叶文具经营部;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630号之一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秋叶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8524。

经营者:罗秋梅。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秋叶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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