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57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维客运海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光,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维客运海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