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96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1栋3、4楼。
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足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天路505号1栋18层18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超。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足缘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