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68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凤岗辉正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石头岭科研路东九维工业区××××。
经营者:黎伟。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东莞市凤岗辉正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安章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廖安章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廖安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