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123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江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小红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277号26栋1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韩凤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柱,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小红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因原、被告和解,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