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8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铭浩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妙莹,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铭浩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