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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773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773号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靳磊。

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迅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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