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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雨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民辖终223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雨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雨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雨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可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漯河市雨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59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格力公司主张雨巅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的“雨巅家装建材专营店”实施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前述规定,本案涉诉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主张其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雨巅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

由于,格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不移送雨巅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雨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雨巅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402民初5930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本案的实体纠纷案由与一审法院据以确定管辖权的案由互相冲突。

本案的起诉状中,格力公司已明确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事实与理由部分列明的纠纷内容也是认为雨巅公司侵害了其商标。

(2020)粤0402民初59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一审法院再次明确了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此可见,本案各方对争议案由并无异议。

但一审法院却在(2020)粤04民初59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称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规定》,本案的四级案由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而一审法院据以确定管辖权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对民事案由的定义:“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确定不同的案由,意味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为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当这种关系发生争议时,就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因此,在启动审判程序的同时,就以其中的诉讼案由决定着法律的审理对象,以诉讼请求约束着法院的审理范围。

法院不得离开诉讼案由和诉讼请求而随意审理和裁判。

只有明确了诉讼案由和诉讼请求,才能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攻击防御确定对象,划定范围,各自采取相应的诉讼行为。

而一审法院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处理本案实体争议,却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划分管辖权,致使本案实体与程序分离,当事人在抗辩时无所适从。

二、本案并非信息网络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就要求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侵权结果的所在地,而不能简单将侵权物到达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于网络销售的信息化和跨地域性特点,收货地系由买家选定,而非侵权人所能决定,也就意味着收货地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若以此作为管辖连接点,则将架空整个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

不能简单机械地将商标侵权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侵权一概而论,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侵权的实体内核,将不同的侵权行为进行区分。

之所以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的,系由于信息网络侵权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网络环境,不具有或难查明具体的侵权行为地,因此,信息网络侵权要求侵权行为直接发生在网络环境中,而非一切涉及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

具体到网络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案件中,倘若雨巅公司仅实施了通过网络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与传统销售侵权相比,则只是销售模式和购物方式的不同,难言为信息网络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按照被上诉人格力公司的诉请,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上诉人格力公司诉请上诉人雨巅公司网络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上诉人格力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雨巅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人民法院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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