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79号原告:杨小扬,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生活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柯某。
被告: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CHEAQAVANONTNARONG。
原告杨小扬与被告上海生活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安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扬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杨小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