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1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夜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营路****iv> 法定代表人:亓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纲,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夜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