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75号原告:李赞文,男,汉族,1992年3月1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公民身份号码441************8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区聪明电子产品加工部,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谭某1。
原告李赞文与被告茂名市城区聪明电子产品加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李赞文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赞文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赞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