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卫辉市核心石化塔岗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狮豹头乡塔岗村塔岗水库旁。
投资人:毛文涛,男,出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民,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鑫,河南高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辉市核心石化塔岗加油站(投资人:毛文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辉市核心石化塔岗加油站(投资人:毛文涛)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卫辉市核心石化塔岗加油站(投资人:毛文涛)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卫辉市核心石化塔岗加油站(投资人:毛文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卫辉市核心石化塔岗加油站(投资人:毛文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